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吴大雪
916101125671075545
2008万元人民币
-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国金华府21号楼1单元1001室
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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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4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3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2020-06-15
新标准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
5022:场地准备活动
2020-06-15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2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7-07-13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栏、防眩板、标志杆与信号灯、灯杆及标志杆的生产销售及施工安装;道路标识、标牌制作、安装、销售;交通设施安装、地下停车场智能系统、安防监控、节能环保、地坪工程的设计、施工;交通器材、铁艺制品、橡胶制品、反光材料、玻璃钢制品、塑料制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建筑材料、体育用品、健身器材的销售;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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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3
省市监出资比例变更2015-08-28
新标准
省市监出资比例变更
姓名: 吴家俭; 出资额: 30; 百分比: 3.75 姓名: 高景红; 出资额: 70; 百分比: 8.75 姓名: 吴大雪; 出资额: 700; 百分比: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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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8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4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3-04-15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道路标识、标牌制作、安装、销售;交通设施安装、地下停车场智能系统、安防监控、节能环保、地坪工程的设计、施工;交通器材、铁艺制品、橡胶制品、反光材料、玻璃钢制品、塑料制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建筑材料、体育用品、健身器材的销售(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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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5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5
省市监出资日期变更2015-08-28
新标准
省市监出资日期变更
姓名: 吴家俭; 出资日期: 2011-01-10 姓名: 高景红; 出资日期: 2011-01-10 姓名: 吴大雪; 出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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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8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6
省市监管辖工商所变更2020-06-11
新标准
省市监管辖工商所变更
(经开)凤北工商所
2020-06-11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7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2020-09-28
新标准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
5022:场地准备活动
2020-09-28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8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2022-08-04
新标准
省市监行业代码变更
5022:场地准备活动
2022-08-04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9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17-07-13
新标准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吴大雪
2017-07-13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10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2020-09-28
新标准
省市监注册资本(金)变更
2008
2020-09-28
2099-12-31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陕0112民初4446号
原告
原告:
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25939.36
劳动争议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起诉意见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200.4元; 2.依法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加班工资5738.96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及 依据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裁字(经开)【2020】第1724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裁判主文及 上诉权利 驳回原告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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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2
申请保全案件
(2021)陕0112财保5号
申请人
-
381337.37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渝中金属网制造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xxx账号为XXXXXXXXXXXXX1170内的存款381337.3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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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陕0112民初26626号
原告
原告:
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渝中金属网制造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429.5元,剩余3429.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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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陕0112民初16255号
被告
原告:
西安柏亿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11400
一、被告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退还原告西安柏亿工贸有限公司货款9000元; 二、被告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支付原告西安柏亿工贸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赔偿原告西安柏亿工贸有限公司损失2400元; 四、驳回原告西安柏亿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柏亿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5元,被告负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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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5
申请保全案件
(2020)陕0112财保694号
申请人
-
381337.37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渝中金属网制造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重庆分行南坪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1170内的存款381337.3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426元,申请人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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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6
合同纠纷
(2020)陕0116执1450号
申请人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6执14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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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7
其他
(2020)陕0116执1450号
申请人
-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万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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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8
合同纠纷
(2019)陕0116民初3633号
原告
原告:
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万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高速交通工贸有限公司
640000
一、被告西安万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320000元; 二、被告西安万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的逾期利息损失,以3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3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1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2445元,被告西安万通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700元,并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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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9
合同纠纷
(2017)陕0112执3583号
申请人
-
401517.37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途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银行存款401517.37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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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10
合同纠纷
(2017)陕0112民初5233号
原告
原告:
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途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313325.37
一、被告陕西途威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天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13325.3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3325.37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6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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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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