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国泰石化运输车队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陈兴梅
9152032171435584XJ
2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社区石龙苑小区5-1-6-2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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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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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4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黔0304民初708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T某某,遵义市播州区国泰石化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
准许原告Y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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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习民初字第131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遵义县国泰运输车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107374.5
一、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L某某人民币99337.21元; 二、限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L某某人民币8037.29元; 三、驳回原告L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493.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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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2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1)黔0304民初708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T某某,遵义市播州区国泰石化运输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2021-09-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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