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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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冀02执异1029号 | 被执行人 | - | -- | 驳回P某某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8-12-07 |
2 | 合同纠纷 | (2016)冀0322民初3325号 | 被告 | 原告: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昌黎县汇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淑萍,昌黎县武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5000000 | 一、被告昌黎县汇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0.25‰加收50%计算)。
二、被告W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昌黎县武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机器设备清单附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77元,由三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