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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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粤07行终158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8-11-14 |
2 | 其他 | (2018)粤7101行初745号 | 被告 | 原告: 江门市新会区大正红木城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城乡规划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 本案移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页无正文) | 2018-02-23 |
3 | 合同纠纷 | (2016)粤07民终2999号 | 第三人 | - | 10688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5928元,由江门市新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8-22 |
4 | 其他 | (2016)最高法行申2198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江门市珠福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6-10-11 |
5 | 用益物权纠纷 | (2016)粤0703民初1916号 | 第三人 | 原告: 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双龙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告: 江门市新城开发有限公司 | 10687821.56 | 被告江门市新城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补偿款10687821.56元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928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90928元,由被告江门市新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6-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