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永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李孔潭
91441900MA4UQLHM9P
1000万元人民币
-
东莞市南城街道西平三路邦泰创意园A栋20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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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7-05-04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城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17-06-27
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城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粤01民终22147号
被上诉人
-
3133625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69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多品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20-12-18
2
其他
(2019)粤0105民初35612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永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多品鲜贸易有限公司
1377921.8
一、被告广州市多品鲜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永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工程款1377921.8元和和逾期付款利息(以1377921.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算,从2019年10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869元,由原告负担17589元,被告负担1428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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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广州市多品鲜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2-07-18
2
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多品鲜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0-01-1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粤01民终22147号
被上诉人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8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粤0105民初35612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永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多品鲜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0-04-02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粤0105民初35612号
原告
原告:
广东永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多品鲜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0-01-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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