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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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SP1608020010 | -- | 该公司原排污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 | -- | 2099-12-31 | 行政审批局 | |
2 | 201708230029 | -- | 备案 | -- | 2099-12-31 |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 |
3 | 320600000000MB010758801000457000201905080035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 备案 | 2019-05-08 | 2099-12-31 |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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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0)锡商终字第0268号 | 上诉人 | - | 2803750 |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0)北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绿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230元,均由中绿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0-09-1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锡商终字第0268号 | 上诉人 | - | 2803750 |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10)北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绿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9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230元,均由中绿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0-09-1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昆商初字第0868号 | 被告 | 被告: 无锡震宇化工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江苏震宇化工有限公司 | 37000 | 一、被告无锡震宇化工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乐为能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7000元及违约金(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苏震宇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震宇化工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490元,由被告无锡震宇化工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江苏震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