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存续 西北
周立群
91630000624860105H
--
-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32号青海省国投广场B栋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3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28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3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4

裁判文书 5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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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一、贷后管理落实不到位;二、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地产;三、信贷资金支付未严格落实支付要求;四、开展保险代理销售业务过程中未制作并出示客户告知书;五、业务办理过程中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六、对已离职保险销售人员未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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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6.3万元罚款;对杨海军给予警告,并处5.5万元罚款;对苏延英给予警告,并处4000元罚款;对李明月给予警告;对徐艺民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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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青海银保监局
2022-07-29
青银保监罚决字〔2022〕20号
2
存在销售误导行为
其他
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
250000
青海银保监局
2020-06-12
青银保监罚决字〔2020〕30号
3
1.贷前调查严重不尽职、贷款发放不审慎、向问题企业发放贷款2.贷后管理不严致使信贷资金被挪用归还他行贷款
其他
罚款人民币55万元
550000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018-12-28
青银保监罚决字〔2018〕1号

信用中国 2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青金复﹝2024﹞22号
新标准
国金总局青海监管局关于邮储银行西宁市同仁路营业所更名的批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西宁市同仁路营业所更名的请示》(青邮银请〔2023〕10号)及相关材料于2023年12月19日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5〕49号)相关规定,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同仁路营业所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文博路营业所。 二、你分行应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原《金融许可证》、介绍信或委托书,以及领取许可证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等办理换证手续。同时,你分行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并予以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自动失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予以报告。 三、你分行应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对外公告。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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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2099-12-3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2
青金复﹝2024﹞32号
新标准
国金监总局青海监管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湟源县大十字营业所更名的批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湟源县大十字营业所更名的请示》(青邮银请〔2024〕3号)及相关材料于2024年3月20日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5〕49号)相关规定,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源县大十字营业所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源县建设东路营业所。 二、你分行应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原《金融许可证》、介绍信或委托书,以及领取许可证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等办理换证手续。同时,你分行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并予以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自动失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予以报告。 三、你分行应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对外公告。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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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2099-12-3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3
青金复﹝2024﹞21号
新标准
国金总局青海监管局关于邮储银行西宁市互助路营业所更名的批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你分行《关于西宁市互助路营业所更名的请示》(青邮银请〔2024〕1号)及相关材料于2024年1月18日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5〕49号)相关规定,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互助路营业所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互助东路北营业所。 二、你分行应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原《金融许可证》、介绍信或委托书,以及领取许可证人员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等办理换证手续。同时,你分行应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并予以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行政许可自动失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分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予以报告。 三、你分行应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对外公告。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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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7
2099-12-3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4
西银保监复﹝2022﹞42号
新标准
关于终止营业的批复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5〕49号),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峻县新源路营业所终止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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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4
2099-12-31
中国银保监会海西监管分局
5
青金复﹝2023﹞61号
新标准
国金监总局青海监管局关于邮政储蓄银行互助县五峰镇营业所筹建的批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你行《关于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营业所的请示》(青邮银请〔2023〕6号)及相关材料于2023年9月28日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5〕49号)规定,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互助土族自治县五峰镇营业所筹建。 二、你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未能按期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东监管分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为3个月。 三、你行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东监管分局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将由我局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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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2099-12-3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6
青金复﹝2023﹞60号
新标准
国金监总局青海监管局关于邮政储蓄银行民和县官亭镇营业所筹建的批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你行《关于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官亭镇营业所的请示》(青邮银请〔2023〕5号)及相关材料于2023年9月28日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5〕49号)规定,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官亭镇营业所筹建。 二、你行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未能按期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东监管分局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为3个月。 三、你行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东监管分局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本批复文件失效,将由我局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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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2
2099-12-31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7
青银保监复﹝2022﹞108号
新标准
青海银保监局关于邮储银行青海省分行西宁市建新巷营业所更名的批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你行《关于西宁市建新巷营业所更名的请示》(青邮银请〔2022〕15号)及相关材料于2022年9月8日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同意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建新巷营业所”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南山路营业所”(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8—18号),业务经营范围不变。 二、接此批复后,请你行按照《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限内到青海银保监局换发金融许可证。 三、换证后,请你行按照《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将公告信息报青海银保监局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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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4
2099-12-31
青海银保监局
8
青银保监复﹝2021﹞68号
新标准
青海银保监局关于邮储银行西宁互助西路营业所更名的批复
邮政储蓄银行青海省分行:你行《关于西宁互助西路营业所迁址、更名的请示》(青邮银请〔2021〕1号)及相关材料于2021年5月21日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同意邮储银行西宁互助西路营业所更名为邮储银行西宁八一东路营业所(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100号水岸小城B区1-4轴),业务经营范围不变。二、接此批复后,请你行在规定时限内到青海银保监局换发《金融许可证》。三、换证后请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将公告信息报青海银保监局备案。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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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2099-12-31
青海银保监局
9
青银保监复﹝2020﹞146号
新标准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县多巴支行更名的批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你分行《关于湟中县多巴支行更名的请示》(青邮银请〔2020〕29号)及相关材料于2020年9月23日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县多巴支行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湟中区多巴支行,业务经营范围不变。二、接此批复后,请在规定时限内到青海银保监局换发《金融许可证》。三、换证后请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将公告信息报青海银保监局备案。此复。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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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2099-12-31
青海银保监局
10
青银保监复﹝2020﹞145号
新标准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县多巴镇营业所更名的批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你分行《关于湟中县多巴镇营业所更名的请示》(青邮银请〔2020〕31号)及相关材料于2020年9月29日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县多巴镇营业所更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中区多巴镇营业所,业务经营范围不变。二、接此批复后,请在规定时限内到青海银保监局换发《金融许可证》。三、换证后请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将公告信息报青海银保监局备案。此复。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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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2099-12-31
青海银保监局

裁判文书 5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青0104民初568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被告:
C某某,C某某,L某某,青海鼎立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W某某,P某某,W某某
1402918.63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被告C某某于2018年12月13日签订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编号:ZGSX6399962Q218127505342)、《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编号:6399962Q218127505342)于2023年11月7日依法解除; 二、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77525.24元及截至2023年6月26日的利息5909.8元、罚息(含复利)11048.61元。自2023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分别以未还本金328547.16元为基础,按照年利率7.1%支付罚息,以未还利息5909.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支付复利,以未还本金348978.0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计算支付罚息。 三、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支付律师费25000元; 四、若被告C某某不履行以上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有权以W某某名下(共有人W某某、P某某)位于青海省贵德县河阴镇纵三路西侧鼎盛花园5号楼商铺13号和14号两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二、三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C某某、L某某、青海鼎立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所确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4元,已减半收取计6247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517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负担10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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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2
--
(2023)青0104民初477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被告:
W某某
--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6元,已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负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预交诉讼费3981元,因诉讼请求变更,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多交的诉讼费36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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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3
--
(2023)青0104执171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3)青0104执171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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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0
4
--
(2023)青0104执176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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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5
--
(2023)青0104执1760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3)青0104执17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3-09-22
6
--
(2023)青0104民初49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被告:
L某某,W某某,W某某
--
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对W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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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
7
合同纠纷
(2022)青0104民初442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被告:
L某某
149617.37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被告L某某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解除;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支付贷款本金135397.41元、利息7943.62元、罚息276.34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149617.37元;并自2022年7月2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罚息至付清本息为止;三、若被告L某某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可就被告L某某名下位于西宁市城东区南小街48号4号楼4单元451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2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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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8
合同纠纷
(2022)青01民终1890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B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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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7
9
合同纠纷
(2022)青0104民初42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被告:
Q某某
268737.81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被告Q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依法解除; 二、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借款本金129682.42元、截至2021年12月1日的利息4196.8元、罚息476.17元,合计134355.39元;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本金129682.42元为基数,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7.875%计算给付;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累计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7.875%计算给付; 三、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律师费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Q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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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10
合同纠纷
(2022)青0104民初42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被告:
B某某
431605.84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与被告B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依法解除; 二、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借款本金210287.03元、截至2021年12月9日的利息3280.69元、罚息351.09元,合计213918.81元;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欠付本金210287.03元为基数,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8.4%计算给付;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累计欠付的利息为基数,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8.4%计算给付; 三、被告B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律师费7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B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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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开庭公告 6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青0104民初626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被告:
S某某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023-11-15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青0104民初626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被告:
X某某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023-11-15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青0104民初637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被告:
G某某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023-11-15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青0104民初568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被告:
W某某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023-11-07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青0104民初568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被告:
W某某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023-11-07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青0104民初477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被告:
W某某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023-10-27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青0104民初477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被告:
W某某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023-09-14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青0104民初384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被告:
L某某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023-09-05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青0104民初384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被告:
L某某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023-08-28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3)青0104民初397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
被告:
W某某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023-08-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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