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
覃春晞
914501037114226723
--
-
南宁市民族大道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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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8

法院公告 10

开庭公告 131

裁判文书 13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桂0103民初1459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被告:
阳某笙,广西东方正元某某公司
104439
一、被告阳某笙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104439元; 二、被告阳某笙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支付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21年11月24日的利息为5144.53元、罚息为1078.45元,此后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4439元为基数,按编号:45****550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三、被告广西东方正元某某公司对被告阳某笙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东方正元某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某笙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向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负担124元,被告阳某笙负担2498元,被告广西东方正元某某公司对该2498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东方正元某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某笙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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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
2
--
(2022)桂0103执173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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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3
--
(2022)桂0103执178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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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4
--
(2022)桂0103执178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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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5
合同纠纷
(2022)桂0103执178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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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6
合同纠纷
(2022)桂0103执179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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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7
合同纠纷
(2022)桂0103执178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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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8
--
(2022)桂0103执183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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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9
--
(2022)桂0103执180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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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10
合同纠纷
(2022)桂0103执1007号之一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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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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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法院公告 10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Y某某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2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3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4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5-23
5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W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4-03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S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D某某、L某某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2023-03-22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T某某、C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8-03-18
9
裁判文书
信用卡纠纷
C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7-11-16
10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用卡纠纷
C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15-12-02

开庭公告 13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桂0103民初300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被告:
S某某,N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2
--
(2024)桂0103民初300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被告:
S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3
--
(2024)桂0103民初126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被告:
N某某,W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5-24
4
--
(2023)桂0103民初856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被告:
广西航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F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2-27
5
--
(2023)桂0103民初2442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被告:
D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1-25
6
--
(2023)桂0103民初2442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被告:
D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1-25
7
--
(2023)桂0103民初2442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被告:
D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4-01-25
8
--
(2023)桂0103民初24111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被告:
W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3-12-20
9
--
(2023)桂0103民初2411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被告:
Y某某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3-12-20
10
--
(2023)桂0105民初631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被告:
Z某某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2023-12-1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