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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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制作日期:2021-01-14;文书字轨:﹝芜鸠税一﹞许变准字﹝2021﹞第﹝56﹞号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1-14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鸠江区税务局 | |
2 | 制作日期:2021-03-29;文书字轨:﹝芜鸠税一﹞许变准字﹝2021﹞第﹝365﹞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1-03-29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鸠江区税务局 | |
3 | 340111000466534 | 营业执照 | 有限责任公司 | 2019-08-28 | 2099-12-31 |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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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0181民初7026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首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桐城市腾耀劳务有限公司,桐城市友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12250 | 一、被告桐城市腾耀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首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250元、违约金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22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首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5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075元,原告安徽首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65元,被告桐城市腾耀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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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0181民初7026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首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桐城市腾耀劳务有限公司,桐城市友成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