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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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0-03-12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04-24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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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雨国税 许准字 〔2017〕 第1648 号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1 月n 01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1 月n 01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南京市雨花台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
2 | (01040099)公司变更[2017]第08070019号 | -- | 企业名称:南京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01149730)公司变更[2018]第07160013号 | -- | 企业名称:南京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2032-01-17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320101142106)登字﹝2024﹞第03170007号 | 登字 | 登字 | 2012-01-18 | 2032-01-17 | 南京市雨花台区行政审批局 | |
5 | (01149449)公司变更[2018]第03020019号 | -- | 企业名称:南京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2032-01-17 |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雨国税 许受字 〔2017〕 第700 号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1 月n 01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1 月n 01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南京市雨花台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
7 | 空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1 月n 01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1 月n 01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南京市雨花台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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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沪0118民初15449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彤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64000 | 被告上海彤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尾款640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23元,减半收取计487.62元,由被告上海彤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11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沪0118民初15449号之一 | 原告 | 原告: 南京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彤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64000 | 被告上海彤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尾款640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23元,减半收取计487.62元,由被告上海彤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1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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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苏0114民初130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九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24-02-02 | |
2 | -- | (2024)苏0114民初130号 | 被告 | 原告: 南京九全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2024-01-26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苏0111民初4162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鸿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2023-09-19 | |
4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沪0118民初15449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能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彤渠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