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翼箐华彧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王洪亮
91511132MA6282RX0U
200万元人民币
-
峨边县沙坪镇核桃坪工业园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8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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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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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川1113执恢7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1-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陕0104执恢123号
被执行人
-
--
通知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6465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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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川0105执恢243号
被执行人
-
--
--
2019-05-17
4
其他
(2019)川1113执5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9)川1113执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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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2
5
合同纠纷
(2019)川1113执5号
被执行人
-
7894518.39
对被执行人峨边永汇硅业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7894518.39元;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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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6
其他
(2018)川1113民初295号
被告
原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峨边永汇硅业有限公司,王洪亮,Z某某
13200000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峨边永汇硅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66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6月21日前差欠的利息为748650.79元;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7348650.7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49995‰计算)。 二、被告W某某、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峨边永汇硅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峨边国用(2010)第5166号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有权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以3500000元为限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峨边永汇硅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吊钩桥起重机、装载机、行星式轮碾搅拌机、叉车、颚式破碎机、破碎机、传真机、切割机、焊机、电冰箱、水泵电机、电动滚筒、复印机、增压泵、格力空调、税控设备、抓斗、破碎机2、电机享有抵押权,有权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以100000元为限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峨边永汇硅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堡坎、厂房、焙烧炉、高压电塔、高压配电柜出线柜、高压配电柜PT计量、高压配电线出线柜、低压配电柜、直流屏、有载调压整流变压器、硅整流装置、配料系统、铜铝排、实验器材、高压电力计量器、电子地磅、彩钢瓦棚、围墙、地磅、环保设施、铁式水塔享有抵押权,有权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以3000000元为限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40元,减半收取31620元,由被告峨边永汇硅业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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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陕0104民初6465号
被告
原告:
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
被告:
峨边永汇硅业有限公司
72000
一、被告峨边永汇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承揽费72000元; 二、被告峨边永汇硅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华西电气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上述欠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22日起算至款项付清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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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8
其他
(2017)川0105执1363号
被执行人
-
--
一、终结(2016)川0105民初5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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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4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峨边永汇硅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017-11-0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1113民初295号
被告
原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峨边永汇硅业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2018-09-19
2
其他
(2018)川1113民初295号
被告
原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峨边永汇硅业有限公司,W某某,Z某某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2018-08-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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