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信元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张叶
91610104671504875M
1000万元人民币
-
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301号国亨化工城C区2排35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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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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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陕0104执232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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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3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陕01民终1283号
被上诉人
-
1489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8元(H某某预交),由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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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陕0104民初5257号
原告
原告:
陕西信元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291470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H某某向原告陕西信元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735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H某某向原告陕西信元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4573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16日起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9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执行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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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陕01民辖终71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9-0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