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中心

正常 京津冀华北
范青凌
12130500758915239E
1644.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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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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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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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5年8月份、9月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4-6月份、7-9月份、10-12月份、2017年1-3月份、2016年5月、6月、7月、9月、10月、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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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2000.0
--
邢台市桥西区地方税务局
2017-05-12
冀邢桥西地税罚〔2017〕52号
2
违反税收管理
其他
--
--
邢台市桥西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7-05-12
冀邢桥西地税罚告〔2017〕55号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冀0503民初219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L某某,W某某,Z某某
被告: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分局,邢台市信都区南大郭镇人民政府,邢台市信都区城市管理局,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
224533
一、被告邢台市信都区南大郭镇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L某某、W某某、Z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4087元; 二、被告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L某某、W某某、Z某某各项损失共计84087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L某某、W某某、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8元,减半收取计2334元,由W某某、L某某、W某某、Z某某负担1874元,邢台市信都区南大郭镇人民政府、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各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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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西民初字第120号
被告
被告:
L某某,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14000
一、被告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车辆损失费、鉴定费、车辆租赁费共计9622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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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0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2)东民初字第65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邢台市建筑垃圾管理服务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109500
准予原告W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为124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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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