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耀物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张晓红
91500107756248663X
1000万
-
重庆市九龙坡区铁路二村22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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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渝0107执1596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1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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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渝0107民初11645号
原告
原告:
重庆科耀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03636.38
一、被告重庆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科耀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5636.38元; 二、被告重庆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科耀物资有限公司支付材料加价款(计算方式为:1.截止2017年12月30日的金额为90774.81元,2.自2017年12月31日起以尚欠货款本金495636.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重庆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科耀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科耀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17元,由被告重庆旭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该款由被告随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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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渝05民辖终91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8-2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渝0107民初15704号
原告
原告:
重庆科耀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G某某,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21-11-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渝0107民初15704号
原告
原告:
重庆科耀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G某某,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21-09-0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渝0107民初15704号
原告
原告:
重庆科耀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G某某,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2021-07-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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