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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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4)东民初字第4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东港市妇幼保健院 | 59200 | 被告东港市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8574.8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被告承担1265元,原告承担15元;鉴定费5700元,由被告承担。以上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承担部分待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12-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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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2021)辽0681民初75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东港市妇幼保健院,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