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由由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闫世银
91130701573898954U
100万元人民币
-
张家口高新区沈家屯镇许家庄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4条,经营异常4条,裁判文书7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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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4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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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其他
--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7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6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10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10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07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06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0-07-10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冀0791执3号之一
申请人
-
390000
扣划被执行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北新渠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3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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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2
其他
(2020)冀0791执3号
申请人
-
--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北新渠村村民委员会的资金392000,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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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3
其他
(2019)冀0791民初927号
原告
原告:
张家口市由由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371752
一、被告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北新渠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口市由由土方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人民币371752元;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市由由土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33元,由原告张家口市由由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85元,被告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北新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9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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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4
合同纠纷
(2018)冀0702执188号
申请人
-
1753000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西榆林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金融机构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1753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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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5
合同纠纷
(2017)冀0702民初1348号
原告
原告:
张家口市由由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2594544
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西榆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张家口市由由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7272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张家口市由由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从2013年1月1日至1297272元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95元,依法减半收取10848元,由被告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西榆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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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6
侵权责任纠纷
(2015)张民终字第262号
被上诉人
-
3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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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5
7
侵权责任纠纷
(2014)张开民初字第28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张家口市由由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407646.43
被告张家口市由由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W某某医药费10107.74元,误工费81000元,护理费2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5400元,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二次手术费9000元,二次手术期间误工费9000元、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900元,共计144807.74元,扣减土方公司已垫付的50138.69元,再给付原告94669.05元。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0030.95元、残疾赔偿金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被告张家口市由由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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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19)冀0791民初927号
原告
原告:
张家口市由由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镇北新渠村委会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6-06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张家口市由由土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庄镇西榆林村村民委员会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2017-09-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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