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兴成贸易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戚翠兴
91440184681313714Y
10万元人民币
-
广州市从化城郊街龙新横街二巷2号(仅作办公使用)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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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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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共7795483.39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7-16
〔2017〕粤0106民初22446号
2
当事人:广州市兴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戚翠兴 住所:广州市从化城郊街龙新横街二巷2号(仅作办公使用)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资料,并经我局执法人员初查,截至2020年2月6日止,广州流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79户商事主体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未依法公示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核实均为连续超过两年未报税。上述当事人涉嫌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20年2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截至2019年2月6日止,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连续超过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超过两年未报税,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因在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当事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当事人因未依法公示2017、2018年年度报告,在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我局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从化区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税务信息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截至2019年2月6日止,当事人超过两年未报税; 3、《商事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在核准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本局已于2020年2月21日起连续六十日在广州从化区人民政府网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进行告知。当事人在公告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并依法组织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投资人或清算人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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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4-24
穗从市监批吊处字〔2020〕73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从化市人民法院
2019-06-06
〔2019〕粤0117执146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9-12-27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
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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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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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
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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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09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
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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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化分局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粤0106执20000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3-15
2
其他
(2020)粤0117执2306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0)粤0117执23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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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3
追偿权纠纷
(2019)粤0117执1466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9)粤0117执14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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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8
4
合同纠纷
(2019)粤0106执异408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异议人Q某某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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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5
合同纠纷
(2019)粤0106执异407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异议人Q某某、F某某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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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6
追偿权纠纷
(2019)粤0117民初359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Q某某,Q某某
被告:
戚翠兴,广州市兴成贸易有限公司
1298449.45
一、被告广州市兴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1298449.45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Q某某、Q某某、Q某某; 二、被告Q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Q某某、Q某某、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46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46元,由原告Q某某、Q某某、Q某某负担540元,被告广州市兴成贸易有限公司、Q某某连带负担130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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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7
合同纠纷
(2018)粤0117执异87号
被执行人
-
--
准许案外人L某某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18-07-26
8
合同纠纷
(2018)粤0117执异47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案外人Q某某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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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9
其他
(2018)粤0117执异46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异议人Q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
...更多
2018-05-14
10
其他
(2018)粤0117执异48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异议人L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2018-05-14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广州市兴成贸易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Q某某、F某某、L某某、Q某某、Q某某、广州市迎景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2-11-11
2
地方法院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Q某某、F某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4-06
3
地方法院公告
借款合同纠纷
广州市兴成贸易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Q某某、F某某、L某某、Q某某、广州市迎景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9-08-0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追偿权纠纷
(2019)粤0117民初359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Q某某,Q某某
被告:
Q某某,广州市兴成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2019-02-27
2
借款合同纠纷
(2017)粤0106民初22446号
被告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支行
被告:
广州市兴成贸易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G某某,L某某,L某某,Q某某,F某某,L某某,Q某某,D某某,Q某某,广州市迎景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18-01-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