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初印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刘丹书
91310116MA1JA7MP4A
10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秋实路688号1号楼5单元492室F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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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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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6执3622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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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沪0116民初4401号
原告
-
268002.73
一、被告广汉市鑫磊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初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56830.73元; 二、被告广汉市鑫磊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初印贸易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172元; 三、驳回被告广汉市鑫磊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6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均由被告被告广汉市鑫磊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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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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