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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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渝05民终417号 | 被上诉人 | - | 24000 | 一、维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116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116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116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628.33元;
四、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W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300元,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