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华北分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程国杰
91500108073665441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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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南大街9号院9号楼2层28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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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渝05民终417号
被上诉人
-
24000
一、维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116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1161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116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C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628.33元; 四、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W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300元,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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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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