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永富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王全虎
50万元人民币
-
巴城镇石牌昆常公路西侧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6条,裁判文书2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6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吊销营业执照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2-14
昆市监案〔2019〕00387号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05
--
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6-25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10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07-04
--
6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5-06-30
〔2015〕昆执字第04793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05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8-06-25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10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6-07-04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5-07-06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18-08-22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5-07-03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18-09-21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昆执字第0479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江苏昆山市省人民法院(2014)昆巴商初字第0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更多
2016-05-25
2
其他
(2014)昆巴商初字第00148号
被告
原告:
昆山合兴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永富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87800
被告昆山永富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合兴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780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87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10月8日开始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2045元,财产保全费943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67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更多
2015-03-19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昆山永富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5-04-0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昆山永富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4-12-03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昆巴商初字第0148号
其他
原告:
昆山合兴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04-04
2
--
(2014)昆巴商初字第0148号
被告
原告:
昆山合兴昌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永富达涂装设备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5-03-0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