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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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吊销营业执照 | --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8-08-23 | 扬开市监发案〔2018〕00554号 | |
2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02-23 | 〔2017〕苏1091执152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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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05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2-11-02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12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2-11-02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12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注销,自动移出 | 2022-11-02 |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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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苏1091民初1104号 | 被告 | 被告: 扬州市香影农业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 | 336900 | 一、解除原告扬州市朴席镇双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扬州市香影农业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书》;
二、被告扬州市香影农业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扬州市朴席镇双桥村村民委员会出租的土地240亩(具体土地位置、范围、面积以合同约定为准);
三、被告扬州市香影农业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扬州市朴席镇双桥村村民委员会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2月14日的租金185300元、承租范围内树木补偿费用100000元、违约金44000元;
四、驳回原告扬州市朴席镇双桥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76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账号:11×××57) ...更多 | 2017-12-15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7)苏1091执15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1-1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1091民初1834号 | 被告 | 原告: 扬州市新美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市香影农业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 | 50480 | 被告扬州市香影农业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新美机械有限公司货款5048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元,由被告扬州市香影农业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扬州市新美机械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扬州市香影农业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1-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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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苏1091民促1834号 | 被告 | 原告: 扬州市新美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市香影农业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 | 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