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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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8 | 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11-23 | 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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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李沧)登记内变字﹝2015﹞第502489号 | 关于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 关于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 2099-12-31 | 2099-12-31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青李沧)登记内变字﹝2017﹞第005375号 | 关于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 关于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变更登记的业务 | 2099-12-31 | 2099-12-31 |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370202119041910 | -- | 一般经营项目: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内联系业务。(以上范围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 -- | 2099-12-31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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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4)李民初字第2165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兴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市南办事处 | -- |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对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 2014-11-20 |
2 | 劳动争议 | (2014)李民初字第2164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兴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市南办事处 | -- | 准许原告M某某撤回对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 2014-11-20 |
3 | 劳动争议 | (2014)李民初字第2163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青岛兴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市南办事处 | --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对被告青岛邦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 2014-11-20 |
4 | 合同纠纷 | (2014)奉执字第2990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被告: 上海砥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4-07-21 |
5 | 其他 | (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643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上海砥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4-05-22 |
6 | 其他 |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38号 | 上诉人 | - | 9956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56元,由上诉人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5,365元、上海砥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8,3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2-21 |
7 | 其他 |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38号 | 上诉人 | - | 9956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56元,由上诉人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5,365元、上海砥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8,3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2-20 |
8 | 其他 |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538号 | 上诉人 | - | 9956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56元,由上诉人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5,365元、上海砥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8,39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2-20 |
9 | 其他 | (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241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被告: 上海砥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1218145.8 | 被告上海砥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18,145.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45元,由原告负担10,823元,被告负担13,522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85,0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1-20 |
10 | 合同纠纷 | (2012)奉民三(民)初字第241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被告: 上海砥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1218145.8 | 被告上海砥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18,145.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345元,由原告负担10,823元,被告负担13,522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85,0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3-11-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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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鲁0781民初1585号 | 被告 | 原告: 淄博市淄川双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三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2024-04-22 | |
2 | 申请破产清算 | (2020)沪03破263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三安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被告: 上海砥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