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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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黔0302民初8872号 | 原告 | 原告: 遵义市万润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 安顺市黔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安顺塘官村宏图乡村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孝芬,W某某 | 10971417.96 | 一、由被告安顺市黔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遵义市万润工贸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4483084.36元,并支付以欠款3244166.80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17日起至欠款3244166.80元还清为止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
二、被告安顺塘官村宏图乡村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45元,减半收取21722.50元,由四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 | 2018-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