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信诚利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王苍峰
9162010322440109XW
500万元人民币
-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464号东区5栋107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4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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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3
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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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
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0102民初9684号
原告
原告:
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
被告:
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43690.26
一、被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支付货款人民币343690.26元、并支付原告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43690.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2元、保全费3034元,由被告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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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甘0121民初2540-2号
原告
原告:
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
被告:
兰州鑫健商贸有限公司,T某某,薛著梅
593800
准许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兰州鑫健商贸有限公司、T某某、X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38元,减半收取4869元,由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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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0103民初3511号之二
原告
原告:
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
被告:
甘肃凯峰工贸有限公司
587600
准许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676元,减半收取4838元、保全费3468元,由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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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0102民初6340号
原告
原告:
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
被告:
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
511222.2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支付货款453747.20元,利息57475元; 二、驳回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6元,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承担3750元;被告Y某某承担74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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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01民终2264号
被上诉人
-
529200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109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92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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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0103民初2152号
原告
原告:
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
被告:
西宁中吉商贸有限公司,张鸿杰
319774.73
一、被告西宁中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龚家湾支行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货款319774.7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标准支付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逾期损失为27589.67元,本息合计347364.4元); 二、被告Z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西宁中吉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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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01民终1116号
被上诉人
-
409733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Y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46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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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甘0102民初6508号
原告
原告:
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
被告:
甘肃华澳铁路综合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L某某
511222.2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支付货款453747.20元,利息574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6元,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承担3750元;被告Y某某承担74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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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甘0102民初5398号之一
原告
原告:
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
被告:
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7600
准许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4元(已减半),保全费3034元,由原告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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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10
申请保全案件
(2017)甘01财保150号
申请人
-
15506260.7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凯峰工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58151.48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被申请人甘肃凯峰工贸有限公司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额,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凯峰门业制造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448109.22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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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宁中吉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020-07-05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宁中吉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020-03-13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西宁中吉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019-10-2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甘01民终1116号
被上诉人
-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1
2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
被告:
Z某某,西宁中吉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020-02-0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甘0102民初5398号
原告
原告:
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
被告:
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2019-09-04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6)甘0103民初2986号
原告
原告:
甘肃省陇西物资贸易储运总公司兰州经营部
被告:
兰州郅昊物资有限公司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016-11-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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