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血防院、嘉兴市医学科技情报站)

正常 长三角华东
金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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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6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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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2

裁判文书 5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402民初420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重庆云阳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
--
一、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286元; 二、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286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7510元,被告海警医院、嘉兴一院各负担41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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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8
2
--
(2023)浙0402执1229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3)浙0402执12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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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7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2)浙0402民初272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嘉兴市第一医院
5156
一、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4413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156元,由原告L某某自行负担4451元,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负担705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交纳账户户名为: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财政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账号为:×××,逾期交纳将移送执行)。案件鉴定费5200元,由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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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5
4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浙0402民初7131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嘉兴市第一医院
18620
一、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赔偿原告T某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物质性损失共计143031元;二、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赔偿原告T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赔偿原告T某某司法鉴定费用13620元;上述合计161651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69元,由原告负担5902元,被告负担176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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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5
侵权责任纠纷
(2020)浙0402民初798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嘉兴市第一医院
--
本案按原告Z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2020-12-24
6
其他
(2019)浙0421民初9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L某某,C某某
被告:
Y某某,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
2724634.45
一、被告Y某某应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C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物质性损失668658.61元的42%即280836.62元及精神抚慰金21000元,合计301836.62元,扣除被告Y某某已支付的25000元,尚须支付276836.62元,由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应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C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物质性损失668658.61元的8%即53492.69元及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57492.69元,由被告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应赔偿原告L某某、L某某、C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物质性损失668658.61元的8%即53492.69元及精神抚慰金4000元,合计57492.69元,由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L某某、C某某负担2227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1784元,由被告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各负担475元。鉴定费14800元(被告Y某某已垫付),由被告Y某某负担7400元,由被告浙江省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各负担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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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7
侵权责任纠纷
(2019)浙0402民初387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Z某某
被告:
嘉兴市第一医院
97360
一、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X某某、Z某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541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7元,由原告负担796元,被告负担32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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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8
侵权责任纠纷
(2019)浙0402民初80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Z某某,J某某,W某某
被告:
嘉兴市第一医院
384533
一、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赔偿原告Z某某、Z某某、J某某、W某某(因患者死亡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69621.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Z某某、Z某某、J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8元,由原告负担4068元,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负担3000元;鉴定费合计19017元(含死亡原因鉴定12517元,医疗损害鉴定费6500元),均由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负担。以上费用,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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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9
侵权责任纠纷
(2018)浙0402民初7297号
被告
被告:
嘉兴市第一医院
5200
一、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W某某交通费等物质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负担409元,由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负担100元。本案所涉司法鉴定费用52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负担。上述费用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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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10
侵权责任纠纷
(2018)浙0402民初7297号
被告
原告:
XX
被告:
嘉兴市第一医院
5200
一、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XX交通费等物质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9元,由原告负担409元,由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负担100元。本案所涉司法鉴定费用52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嘉兴市第一医院负担。上述费用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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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开庭公告 10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402民初285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嘉兴市第一医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2
--
(2024)沪0104民初739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嘉兴市中医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3
--
(2024)沪0104民初739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嘉兴市中医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4
--
(2024)浙0402民初148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嘉兴市第一医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4-03-27
5
--
(2024)浙0402民初148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嘉兴市第一医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4-03-27
6
--
(2023)浙0402民诉前调13337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Q某某,F某某
被告:
嘉兴市第一医院,平湖绿康老年康复护理院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4-03-18
7
--
(2023)浙0402民诉前调1291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市中医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医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4-01-12
8
--
(2023)浙0402破55号
申请人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4-01-11
9
--
(2023)浙0402民诉前调1089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嘉兴市第一医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12-27
10
--
(2023)浙0402民诉前调10855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嘉兴市第一医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12-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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