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誉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赵长新
913701033071515088
500万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滨河华庭2号楼1单元50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4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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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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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2020-11-25
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1-16
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17-02-23
济南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津0116执15863号
2022-08-10
(2021)津0116民初2986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1)津0116民初29860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山东誉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中盐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215801.24
一、被告山东誉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M某某医药费42964.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3622.4元、伤残赔偿金2859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500元,合计99682.38元的60%即59809.43元,折抵被告山东誉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中的616.4元后再赔偿59193.03元; 二、驳回原告M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M某某负担60元,被告山东誉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元(原告已缴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M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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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2
合同纠纷
(2018)鲁0113执1321号
被执行人
-
--
驳回L某某、L某某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2019-01-14
3
合同纠纷
(2018)鲁0113执1071号
其他
-
--
--
2018-09-21
4
合同纠纷
(2017)鲁0113民初4424号
原告
原告:
山东誉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22000
确认原告山东誉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L某某于2017年5月1日签订的《柳行办公楼租赁合同书》无效; 限被告L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誉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22000元; 限原告山东誉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L某某、L某某腾退房屋; 驳回原告山东誉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山东誉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0元,由被告L某某、L某某负担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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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5
合同纠纷
(2018)鲁01民辖终8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1-2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2022)津03民终1183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1
2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2022)津03民终1183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1
3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2022)津03民终1183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1
4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2022)津03民终1183号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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