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大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崔巍
9115253055814744XD
500万元人民币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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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7)内2530民初44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锡林郭勒盟大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
55000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租赁费55000元及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17日期间的利息;以1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7日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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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内2530民初35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锡林郭勒盟大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30000
被告锡林郭勒盟大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W某某转让费13万元。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锡林郭勒盟大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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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6)内2530民初35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锡林郭勒盟大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30000
被告锡林郭勒盟大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W某某转让费13万元。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锡林郭勒盟大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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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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