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硕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喻敏
91440300790478585Y
50万元人民币
-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第一工业村新桥山第2栋6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8条,经营异常8条,裁判文书5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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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3 历史 6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8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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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2023-09-18
--
2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
2022-09-26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2022-09-26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2021-10-11
--
5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0年年度报告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
2021-10-11
--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2020-09-25
--
7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
2020-09-25
--
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2019-12-13
--
9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
2019-12-13
--
10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
其他
--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
2018-07-12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9-18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局
--
--
--
2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
2022-09-2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局
--
--
--
3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20年年度报告
2021-10-1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局
--
--
--
4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9年年度报告
2020-09-25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局
--
--
--
5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8年年度报告
2019-12-13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局
--
--
--
6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
2018-07-12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局
载入异常名录三年未改正,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2021-08-10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局
7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6年年度报告
2017-07-22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局
载入异常名录三年未改正,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2020-08-10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局
8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
2016-08-1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局
载入异常名录三年未改正,列入严重违法失信
2019-09-16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局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粤0304执11643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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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80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泛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硕科技有限公司,喻敏,H某某
31540
一、被告深圳市宝硕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泛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540元; 二、被告深圳市宝硕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泛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315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5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H某某对被告深圳市宝硕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被告H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宝硕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泛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元、保全费354元,共计99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宝硕公司及被告H某某连带负担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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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5
3
其他
(2016)粤0306执2635号
被执行人
-
--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福永人民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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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7
4
其他
(2015)深宝法福执字第233号
被执行人
-
--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福永人民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15-08-2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710号
上诉人
-
62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上诉人宝硕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5-07-1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808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泛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深圳市宝硕科技有限公司,H某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6-05-0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013号
被告
原告:
深圳市科亿微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硕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5-06-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