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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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崖州分局 | 2023-07-14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2-05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16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1-01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国家工商总局 | 2020-06-02 | -- | |
6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国家工商总局 | 2019-09-15 | -- | |
7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国家工商总局 | 2019-07-29 | -- | |
8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国家工商总局 | 2019-07-01 | -- | |
9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国家工商总局 | 2019-06-02 | -- | |
10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国家工商总局 | 2019-05-06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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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14 |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崖州分局 | -- | -- | --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22-12-05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16 |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1-01 |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12 |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2-10-16 |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04 |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1-08-20 |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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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琼0271民初1282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海南创力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元(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原告H某某负担 ...更多 | 2021-03-16 |
2 | 其他 | (2018)京0113民初491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海南创力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鼎飞世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60000 | 一、被告海南创力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S某某借款三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三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自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海南鼎飞世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S某某借款三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三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自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被告海南创力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海南鼎飞世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9-2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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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海南鼎飞世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创力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18-10-09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借款合同纠纷 | 海南鼎飞世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创力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2018-06-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