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创力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詹港样
91460200MA5REHTT59
8000万元人民币
-
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创意产业园区标准厂房二期一楼C区5排35号(仅作办公场所使用)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6条,裁判文书2条,法院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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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2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6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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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崖州分局
2023-07-14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05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16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1-01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国家工商总局
2020-06-02
--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国家工商总局
2019-09-15
--
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国家工商总局
2019-07-29
--
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国家工商总局
2019-07-01
--
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国家工商总局
2019-06-02
--
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国家工商总局
2019-05-06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3-07-14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崖州分局
--
--
--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2-12-05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16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1-01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12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2-10-16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04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2021-08-20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琼0271民初1282号之一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海南创力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H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元(原告H某某已预交),由原告H某某负担
...更多
2021-03-16
2
其他
(2018)京0113民初491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海南创力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海南鼎飞世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60000
一、被告海南创力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S某某借款三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三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自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海南鼎飞世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连带给付原告S某某借款三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三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自二○一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均由被告海南创力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海南鼎飞世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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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借款合同纠纷
海南鼎飞世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创力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18-10-0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海南鼎飞世纪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创力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2018-06-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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