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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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皖18民终2343号 | 第三人 | - | 1073041.31 | 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802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G某某工程款1073041.31元及利息(自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329元(缓交),由被上诉人G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329元,由上诉人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11-23 |
2 | 合同纠纷 | (2020)最高法民申1542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0-05-26 |
3 | 合同纠纷 | (2019)皖民终213号 | 被上诉人 | - | 7580408.1 | 一、维持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8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前竣工奖励共计37246.8元”、“驳回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8民初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780204.05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800204.05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6488元,由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1190元,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2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22 |
4 | 合同纠纷 | (2017)皖18民初33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3780204.05 | 一、被告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780204.05元及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前竣工奖励共计37246.8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887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318887元,由原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2084元,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13 |
5 | 合同纠纷 | (2018)皖18民终448号 | 被告 | - | 28825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60元,由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6-27 |
6 | 合同纠纷 | (2018)皖18民终450号 | 第三人 | - | 2821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368元,由"福建建工集团"负担19368元,"双凤公司"负担1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5-16 |
7 | 合同纠纷 | (2016)皖1802民初2545-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Y某某,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 4500000 | 冻结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的银行存款45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7-12-28 |
8 | 合同纠纷 | (2017)皖1802民初1573号 | 第三人 | 原告: 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 | 3885520 |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34276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1542760元工程款及该款利息(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368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16368元,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5 |
9 | 合同纠纷 | (2017)皖1802民初2056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Y某某,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 2319585 |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J某某剩余工程款23195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837854.7元自2012年4月10日起、481730.3元自2014年9月27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欠付Y某某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J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237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4 |
10 | 合同纠纷 | (2017)皖1802民初2318号 | 被告 | 原告: A某某 被告: Y某某,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 4889800 | 一、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某某剩余工程款4889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2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A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699元,由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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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3)皖13行初88号 | 其他 | -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22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皖18民终2343号 | 其他 | -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15 | |
3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2)皖0422民初4245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安徽省农垦集团正阳关农场有限公司,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 寿县人民法院 | 2022-11-14 | |
4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2)皖0422民初4245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安徽省农垦集团正阳关农场有限公司,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 寿县人民法院 | 2022-11-01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第三人 | -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20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宣城双凤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Y某某 被告: Z某某,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8-04 | |
7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安徽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