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潍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刘自强
91370704753517071G
1276.525万元人民币
-
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与凤凰大街交叉路口东南
山东鲁潍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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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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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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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370704753517071g
旧标准
--
公司变更登记
--
--
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91370704753517071G
旧标准
--
企业变更
--
--
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鲁0702民初1289号
被申请人
-
--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鲁潍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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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2
其他
(2019)鲁0702执保127号
其他
-
--
--
2019-03-22
3
其他
(2019)鲁0702财保266号
被申请人
-
592780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927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84元,由申请人G某某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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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4
合同纠纷
(2017)鲁0791民初1130号
原告
原告:
山东鲁潍地质勘查院
被告:
潍坊钧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603011.16
一、被告潍坊钧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鲁潍地质勘查院工程款603011.16元及利息(以工程总价款603011.16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山东鲁潍地质勘查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7元,减半收取5188.5元,由被告潍坊钧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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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8
5
合同纠纷
(2016)鲁0702民初1139号
原告
原告:
山东鲁潍地质勘查院
被告:
潍坊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313423.63
被告潍坊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山东鲁潍地质勘查院工程款2313423.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07元,减半收取1265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53.5元,由被告潍坊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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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7
6
合同纠纷
(2016)鲁07民终2145号
上诉人
-
1205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上诉人山东鲁潍地质勘查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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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3
7
合同纠纷
(2015)潍城民初字第128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山东鲁潍地质勘查院
120500
被告山东鲁潍地质勘查院向原告L某某支付工程款120500元; 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被告山东鲁潍地质勘查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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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8
其他
(2015)坊行执字第160号
被执行人
-
59156.37
被执行人山东鲁潍地质勘查院(原潍坊鲁煤岩工程勘察院)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费49615.02元(其中:单位缴纳额34348.86元,个人缴纳额15266.16元);医疗保险费9541.35元,共计59156.37元交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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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4
9
其他
(2015)坊行执字第159号
被执行人
-
23924.25
被执行人山东鲁潍地质勘查院(原潍坊鲁煤岩工程勘察院)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费20065.50元(其中:单位缴纳额13891.50元,个人缴纳额6147.006元);医疗保险费3858.75元,共计23924.25元交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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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4
10
劳动争议
(2014)潍民一终字第1410号
上诉人
-
30328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4)坊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 二、潍坊鲁煤岩土工程勘察院支付W某某经济补偿金13326元、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838元,共计支付1516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潍坊鲁煤岩土工程勘察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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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7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山东鲁潍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2019-06-19
2
--
(2013)坊民初字第450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潍坊鲁煤岩土工程勘察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2013-11-06
3
--
(2013)坊民初字第450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潍坊鲁煤岩土工程勘察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2013-07-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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