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东沿村经济合作社

正常 长城杯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友
N211011180271773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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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7项招标公告拟建项目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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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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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京0111民初11904号
原告
原告: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东沿村经济合作社
被告:
北京佳悦创新涂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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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东沿村经济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6716元,由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东沿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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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9
2
合同纠纷
(2020)京0111民初7106号
原告
被告:
北京建协玻璃钢门窗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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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东沿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东沿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创业玻璃钢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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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3
3
用益物权纠纷
2015年房民(商)初字第05242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东沿村经济合作社
--
驳回原告S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S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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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5
4
--
(2009)房民初字第08722号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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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000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荣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房山区西潞街道东沿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东沿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租金四十一万七千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四十一万七千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从二〇〇五年一月一日计算至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止);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房山区西潞街道东沿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东沿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荣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三十二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荣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八千八百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房山区西潞街道东沿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东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千六百三十二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七百二十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荣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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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8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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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房民初字第08722号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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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000
一、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荣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房山区西潞街道东沿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东沿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租金四十一万七千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四十一万七千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从二O?五年一月一日计算至二O?八年九月十七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房山区西潞街道东沿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东沿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荣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三十二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荣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八千八百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反诉被告)房山区西潞街道东沿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西潞街道办事处东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二千六百三十二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一千七百二十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荣氏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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