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城市公用设施维护中心

正常 西北
奇志峰
121529216706621187
1100万元
-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7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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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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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2924
(2024)内2921执856号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2024-04-18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内2921执135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内2921民初8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2-09-27
2
合同纠纷
(2022)内2921民初151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阿拉善左旗城市公用设施维护中心
424402.33
一、被告阿拉善左旗城市公用设施维护中心向原告L某某给付租金60000元,并按年利率3.85%给付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付清租金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截至2022年6月6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1069元。 二、被告阿拉善左旗城市公用设施维护中心向原告L某某移交位于××镇××路××#仓库,并给付自2018年1月20日至移交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其中截至2022年6月19日的占有使用费为353333.33元。 以上一、二项被告阿拉善左旗城市公用设施维护中心承担的给付和返还义务,于2022年10月15日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7666元,减半收取3833元,由被告阿拉善左旗城市公用设施维护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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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5
3
物权保护纠纷
(2018)内2921民初1527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W某某,内蒙古哈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左旗城市公用设施维护局
--
准予原告H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2018-09-06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务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阿拉善左旗城市公用设施维护中心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2022-10-13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内2921民初1515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阿拉善左旗城市公用设施维护中心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2022-07-14
3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阿左旗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阿拉善左旗城市公用设施维护中心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2022-05-16
4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阿左旗新凌市政公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阿拉善左旗城市公用设施维护中心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2022-05-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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