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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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845号 | 被告 | - | 2992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8元,由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1-09 |
2 | 劳动争议 | (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1413号 | 被上诉人 | - | 1325 |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3)沈河民四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3)沈河民四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沈阳市林业产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人民币共计21,525元。
三、驳回各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沈阳市林业产品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上诉人沈阳市林业产品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7-17 |
3 | 劳动争议 | (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56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5-22 |
4 | 合同纠纷 | (2008)二中民终字第15602号 | 被上诉人 | - | 7814429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万七千七百七十五元(含财产保全费二万四千五百二十元),由上诉人国营辽中县林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六万六千五百一元,由上诉人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负担三万三千二百五十五元(已交纳),由上诉人国营辽中县林场负担三万三千二百五十五元(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08-12-02 |
5 | 合同纠纷 | (2008)二中民终字第15602号 | 被上诉人 | - | 7814429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万七千七百七十五元(含财产保全费二万四千五百二十元),由上诉人国营辽中县林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六万六千五百一元,由上诉人中国国营林场开发总公司负担三万三千二百五十五元(已交纳),由上诉人国营辽中县林场负担三万三千二百五十五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