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红东方二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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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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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棋盘山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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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92号
被告
原告: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红东方二分店
10000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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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4
2
其他
(2012)合民三初字第00156号
被告
原告: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红东方二分店
6000
一、被告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红东方二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ZL201030133072.6号“玩具(魔法棒58110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红东方二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人民币6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红东方二分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红东方二分店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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