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控曙光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张月坤
91110302MA00GAU88C
125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2号1幢2层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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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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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民初3053号
被告
-
880512
一、北京北控曙光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华夏盈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830512元及利息(以83051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北京华夏盈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北控曙光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三、驳回北京华夏盈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北控曙光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06元由北京华夏盈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2元(已缴纳),由北京北控曙光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97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反诉费3501元由北京华夏盈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由北京北控曙光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40元(已缴纳);保全费4823元由北京北控曙光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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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民初3053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华夏盈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北控曙光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
驳回北京北控曙光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北控曙光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起上诉,本裁定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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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京0115民初3053号
被告
原告:
北京华夏盈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北控曙光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2021-06-0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