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一佳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王娟
91441900MA4W0AG96W
600万元人民币
-
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木鱼路59号3号楼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荣誉奖项1项;管理体系认证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粤0304执1250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1-07-29
2
其他
(2021)粤03民终1927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天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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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09民初2922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一佳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易天富电子有限公司
79355.07
一、被告深圳市易天富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一佳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355.07元; 二、被告深圳市易天富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一佳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79355.07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一佳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3元,由原告东莞市一佳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17元,被告深圳市易天富电子有限公司承担23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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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0)粤0304民初15951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一佳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天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13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09民初2922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一佳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易天富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07-29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309民初2922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一佳电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易天富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05-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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