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宏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张学龄
914419007238426582
150万元人民币
-
东莞市寮步下岭贝工业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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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东税寮步)许准字﹝2021﹞第(2713)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21-09-16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寮步税务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粤1971民初13844号
第三人
原告:
惠州市金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55526.88
1、被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惠州市金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15526.88元、进退场费40000元,合计755526.88元;二、被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惠州市金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755526.8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5.55%,从2022年2月1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惠州市金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14.33元,原告惠州市金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9.33元,被告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3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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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9
2
其他
(2022)粤1971执保1663号
申请人
-
--
--
2022-05-25
3
合同纠纷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087号之一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宏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恒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
541800
准许原告东莞市宏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8元,减半收取4609元,由原告东莞市宏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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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1
4
合同纠纷
(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087号
原告
原告:
东莞市宏兴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恒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
12000
驳回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东永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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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1971民初13844号
第三人
原告:
惠州市金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2-11-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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