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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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1971执22603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3)粤1971执226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12-26 |
2 | -- | (2023)粤1971民初26398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诚通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卓铭印刷有限公司,罗艳华 | 53136.36 | 一、被告东莞市卓铭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通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924.76元、逾期违约金1411.60元及后续逾期违约金(后续违约金以46924.76元为本金,自2022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513.16元为限);
二、被告东莞市卓铭印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诚通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元、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
三、被告罗艳华就被告东莞市卓铭印刷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诚通纸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3.34元、保全费710.67元,已由原告东莞市诚通纸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103.23元,被告东莞市卓铭印刷有限公司、罗艳华负担1370.78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案件诉讼费137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10-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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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1971民初6159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诚通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屿洁包装制品有限公司,H某某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3-04-10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粤1971民初5011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诚通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雅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L某某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3-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