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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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 罚款1000元 | 1000 | 安阳市殷都区交通运输局 | 2023-04-10 | 豫安殷交罚2023第230601号 | |
2 | 新乡市驰正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车号为豫GE9811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载水渣行驶高速公路,2019年5月15日22时13分从水冶站收费站上站,2019年5月15日22时32分至林州站收费站下站,经称重设备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0200千克,超限1200千克,超限率为2%,该车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以上事实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更多 | 罚款500元 | 500 | 安阳市交通运输局 | 2020-04-13 | 豫安交执罚〔2020〕201189 | |
3 | 新乡市驰正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车号为豫GE9811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载水渣行驶高速公路,2019年3月1日07时56分从太行大峡谷站收费站上站,2019年3月1日08时09分至林州站收费站下站,经称重设备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0120千克,超限1120千克,超限率为2%,该车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以上事实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更多 | 罚款500元 | 500 | 安阳市交通运输局 | 2020-04-13 | 豫安交执罚〔2020〕201188 | |
4 | 新乡市驰正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车号为豫GD9302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载水渣行驶高速公路,2019年5月14日03时23分从水冶站收费站上站,2019年5月14日03时42分至林州站收费站下站,经称重设备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0840千克,超限1840千克,超限率为4%,该车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以上事实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更多 | 罚款500元 | 500 | 安阳市交通运输局 | 2020-04-13 | 豫安交执罚〔2020〕201190 | |
5 | 新乡市驰正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车号为豫GE9373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载水渣行驶高速公路,2019年5月15日22时11分从水冶站收费站上站,2019年5月15日22时31分至林州站收费站下站,经称重设备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0420千克,超限1420千克,超限率为3%,该车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以上事实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更多 | 罚款500元 | 500 | 安阳市交通运输局 | 2020-04-13 | 豫安交执罚〔2020〕201185 | |
6 | 新乡市驰正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车号为豫GE9373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载水渣行驶高速公路,2019年5月14日02时03分从水冶站收费站上站,2019年5月14日02时22分至林州站收费站下站,经称重设备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1100千克,超限2100千克,超限率为4%,该车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以上事实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更多 | 罚款1000元 | 1000 | 安阳市交通运输局 | 2020-04-13 | 豫安交执罚〔2020〕201186 | |
7 | 新乡市驰正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车号为豫GE9627的6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载水渣行驶高速公路,2019年5月15日22时13分从水冶站收费站上站,2019年5月15日22时32分至林州站收费站下站,经称重设备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50860千克,超限1860千克,超限率为4%,该车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以上事实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更多 | 罚款500元 | 500 | 安阳市交通运输局 | 2020-04-13 | 豫安交执罚〔2020〕201187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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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辉税) 许准字 〔2019〕 第(176017) 号 | 国家税务总局辉县市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十万元 | 2019-03-1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辉县市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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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2)豫0781民初422号 | 被告 | 原告: 潘某,郭某1,郭某2 被告: L某某,新乡市驰正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 --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164.62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1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9701.84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2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485.7元;
四、驳回原告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2元,减半收取为2281元,原告潘某负担77元,被告驰正公司负担2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