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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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震核(2020)68号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分类审查表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 | 2020-11-21 | 2026-11-21 | 宁国市科技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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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川0121民初2871号 | 被告 | 原告: 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咏成和商贸有限公司,宁国市博宏纺织有限公司 | 5050314.53 | 一、被告成都咏成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和支付2016年6月21日之前的利息50314.53元以及从2016年6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500万元为基数,利息按照月利率8.166667‰,从2016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7日止;罚息按照月利率12.2500005‰,从2017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国市博宏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成都咏成和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52元,由被告成都咏成和商贸有限公司、宁国市博宏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26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宁民二初字第065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宁国市博宏纺织有限公司 | 26740 | 准许原告X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某某负担。 ...更多 | 2014-12-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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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川0121民初2871号 | 被告 | 原告: 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咏成和商贸有限公司,宁国市博宏纺织有限公司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17-10-25 | |
2 | 其他 | (2017)川0121民初2871号 | 被告 | 原告: 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成都咏成和商贸有限公司,宁国市博宏纺织有限公司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17-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