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施海峰
913300006091024611
3000万美元
-
浙江省杭州市北山路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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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5 历史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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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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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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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
其他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杭市监(景)罚告〔2021〕9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有以下情节:1、泡制杨梅酒是杭州市民的传统,当事人泡制的杨梅酒,杨梅是自行采摘,酒是合法渠道购买,食品安全风险较小;2、当事人销售无证生产的白杨梅酒数量为2瓶,销售的金额为396元,我局未收到该酒的投诉和举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3、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积极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12瓶白杨梅酒;2、没收违法所得396元;3、罚款15000元。共计罚没款15396元(壹万伍仟叁佰玖拾陆元)。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15396元(壹万伍仟叁佰玖拾陆元)缴至代收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或其所属营业机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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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2022-03-24
杭景市管市监处罚〔2022〕10号
2
行政处罚
其他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金额为15000万元
--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
2022-03-16
杭市监(景)处罚〔2021〕99号
3
--
其他
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394空调客房内送风管内表面细菌总数和真菌总数不符合WS394-201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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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西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健康分局
2021-09-07
杭西景当罚字〔2021〕15006号
4
--
其他
当事人2021年3月3日10时在杭州市北山路78号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东门南侧在环境整治工程中,院内蓄水池改造时,将泥沙混入蓄水池造成蓄水池内水体浑浊并排入排水沟(井)内,现场检查时排水沟(井)内未发现有堵塞现象,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将泥沙排入排水管(沟)内的行为。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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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1-03-11
杭景综执〔2021〕罚决字第03-0021号
5
行政处罚
其他
罚款金额为0.05万元
500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1-02
杭景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037号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浙0106执480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19)浙0106执480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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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2
合同纠纷
(2019)浙01民终6922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华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华风软件有限公司、L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华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华风软件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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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6
3
合同纠纷
(2018)浙0106民初9746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
被告:
华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华风软件有限公司,楼晓楼
11582385.52
一、华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华风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房费5137383.52元(截止至2018年4月30日); 二、华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房费315000元(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三、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房费275000元(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四、华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华风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违约金2610002元; 五、华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1732500元; 六、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1512500元; 七、L某某对华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华风软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5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81539元,由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负担103512元,华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华风软件有限公司、L某某负担78027元。 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华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嘉视年华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华风软件有限公司、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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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4
其他
(2018)浙0106民初1026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
--
准许L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L某某负担
2018-12-18
5
其他
(2018)浙0106民特1274号
申请人
-
--
准许申请人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2018-12-17
6
物权保护纠纷
(2018)浙0106民初1016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
--
本案按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8-11-12
7
合同纠纷
(2016)浙0106执495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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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8
合同纠纷
(2016)浙0106执4955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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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9
合同纠纷
(2016)浙0106民初6752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鸿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佳红
80000
一、确认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与杭州鸿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6年4月18日解除; 二、杭州鸿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补偿金80000元; 三、Y某某对杭州鸿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杭州鸿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Y某某对杭州鸿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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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10
劳动争议
(2011)杭拱民初字第336号
第三人
原告:
T某某
被告:
杭州冠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本案中止诉讼。
2011-05-17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浙0106民诉前调1033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W某某
被告:
G某某,F某某,T某某,G某某,Z某某,Q某某,Z某某,Y某某,L某某,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4-01-10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浙01民终6103号
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07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浙01民终9636号
被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25
4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其他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8
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浙0106民初1181号
被告
原告:
杭州世鸿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06-04
6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浙0106民初1174号
被告
原告:
杭州世鸿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06-04
7
劳动争议
(2020)浙0106民初576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09-24
8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6)浙0106民初6752号
原告
原告:
杭州香格里拉饭店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杭州鸿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1900-01-20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