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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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 | --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2-23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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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年度报告,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更多 | 2015-07-24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 | 因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已按规定公示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拟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16-01-08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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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6201709140234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43-03-22 | 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26201911050237 | 通知书 | 工商登记联络员备案,监事备案 | 2005-03-23 | 2031-12-31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26201801150246 | -- | 企业变更登记 | -- | 2043-03-22 | 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4 | 粤交航政函﹝2022﹞62号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同意设置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东平水道东沙特大桥专用航标的批复 | 专用航标批复 | 2022-02-28 | 2099-12-31 |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 |
5 | 26202102260060 | 通知书 | 监事备案 | 2005-03-23 | 2043-03-22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26202104290590 | 通知书 | 董事备案,监事备案 | 2005-03-23 | 2043-03-22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26202101070220 | 通知书 | 董事备案 | 2005-03-23 | 2043-03-22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番水函﹝2023﹞1467号 | 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关于东新高速新客站互通工程涉屏山河桥梁工程建设方案的复函 | 东新高速新客站互通工程涉屏山河桥梁工程 | 2023-11-27 | 2099-12-31 | 广州市番禺区水务局 | |
9 | 26202308280514 | 通知书 | 变更登记 | 2005-03-23 | 2043-03-22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26202207040052 | 通知书 | 董事备案 | 2005-03-23 | 2043-03-22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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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113执2826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3-05-25 |
2 | -- | (2022)粤0113执15308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5-17 |
3 | -- | (2023)粤0113执3494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3-05-17 |
4 | -- | (2022)粤0113执1530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5-17 |
5 | -- | (2022)粤0113执15310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3-30 |
6 | -- | (2022)粤01民终23268号 | 被上诉人 | - | 590004 | 一、确认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州华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东新高速南大互通主线桥桥下土地出租合同》、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的《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桥下闲置路产(K6+200m至K6+800m和K6+930m至K7+30m)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均于2021年11月19日解除;二、上诉人广州华营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交还《东新高速南大互通主线桥桥下土地出租合同》、《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桥下闲置路产(K6+200m至K6+800m和K6+930m至K7+30m)中所约定的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官坑村路段(石北工业路两侧)范围的场地;三、上诉人广州华营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总面积为18455平方米场地的租金、占有使用费,2022年12月31日前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支付;四、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华营贸易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26378元;五、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广州华营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463622元保证金不予退还;六、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华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受理费70256元、反诉受理费376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884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6087元,由上诉人广州华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67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046元,由上诉人广州华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12-28 |
7 | 合同纠纷 | (2021)粤0113民初20125号 | 原告 | - | 590004 | 一、确认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广州华营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东新高速南大互通主线桥桥下土地出租合同》、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的《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桥下闲置路产(K6+200m至K6+800m和K6+930m至K7+30m)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均于2021年11月19日解除;二、广州华营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交还《东新高速南大互通主线桥桥下土地出租合同》、《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桥下闲置路产(K6+200m至K6+800m和K6+930m至K7+30m)中所约定的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官坑村路段(石北工业路两侧)范围的场地;三、广州华营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的总面积为18455平方米场地的租金、占有使用费,2022年12月31日前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支付;四、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华营贸易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26378元;五、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广州华营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463622元保证金不予退还;六、驳回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华营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70256元、反诉受理费376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2884元,由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6087元,由广州华营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67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9-01 |
8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民终11394号 | 被上诉人 | - | 1084341.7 | 一、确认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州市楚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签订的《东新高速公路闲置路产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LZZD-201904)解除;
二、上诉人广州市楚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交还《东新高速公路闲置路产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LZZD-201904)中所约定的位于东新高速禺山互通起点位置的东新高速南双玉闲置用地;
三、上诉人广州市楚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492141.7元;
四、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广州市楚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付的592200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9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3952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12289元,上诉人广州市楚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16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66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楚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8-03 |
9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民终11395号 | 被上诉人 | - | 410979.57 | 一、确认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州市楚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的《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桥下闲置路产(K12+140m至K12+810m)租赁合同》(合同编号LZZD-201806)解除;
二、上诉人广州市楚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交还《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桥下闲置路产(K12+140m至K12+810m)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LZZD-201806)中所约定的位于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105国道屏山路段以北至屏山河以南路段桥下空间土地;
三、上诉人广州市楚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租金216967.44元;
四、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广州市楚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94012.13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驳回上诉人广州市楚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68182元、反诉受理费3557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楚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103963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4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7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楚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8-03 |
10 | 合同纠纷 | (2022)粤01民终11396号 | 被上诉人 | - | 360000 | 一、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广东景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签订的《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桥下闲置路产(兴业大道至钟韦路K10+100-K10+500)租赁合同》(合同编号LZZD-201908)于2021年9月18日解除;
二、上诉人广东景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交还《广州东沙至新联高速公路桥下闲置路产(兴业大道至钟韦路K10+100-K10+500)租赁合同》(合同编号LZZD-201908)中所约定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兴业大道至钟韦路范围(桥墩号:屏山高架桥23至39号墩)的场地;
三、上诉人广东景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3月31日前所欠租金、占有使用费合计2010944.16元,自2022年4月1日起,上诉人广东景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四、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上诉人广东景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已支付的360000元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上诉人广东景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82246元、反诉受理费237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7122元,由上诉人广东景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24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4元,由上诉人广东景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8-0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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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法院公告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云浮景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建锋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3-08-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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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粤0113民初383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4-04-11 | |
2 | -- | (2024)粤01民终4759号 | 被上诉人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3 | -- | (2024)粤01民终4759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4 | -- | (2024)粤01民终4759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1 | |
5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3)粤01民终23599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05 | |
6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3)粤01民终23599号 | 被上诉人 | -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05 | |
7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3)粤01民终23599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05 | |
8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3)粤0113民初5920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福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3-06-28 | |
9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2)粤01民终23268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17 | |
10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粤0113民初5788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中威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2-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