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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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闽0403民初39号 | 被告 | 原告: 福建明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卫生院 | 952351 | 一、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卫生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福建明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23939元;
二、驳回福建明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98元,减半收取为7449元,鉴定费20957元,合计28406元,由福建明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534元和鉴定费10478元,小计11012元;由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卫生院负担诉讼费6915元和鉴定费10479元,小计173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