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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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50000元,罚没合计:50000元 | 50000 | 海淀分局 | 2010-04-01 | 京工商海处字〔2010〕第67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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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京01执934号 | 被执行人 | - | --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鸿利纺织有限公司与北京松鹤富丽生物美容保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2-23 |
2 | 其他 | (2019)京01执93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鸿利纺织有限公司与北京松鹤富丽生物美容保健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2-23 |
3 | 其他 | (2019)京01执934号 | 被执行人 | - | 5560000 | 一、冻结、划拨李丽莎(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李丽莎(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仲裁费港币6万元及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5147.72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李丽莎(北京)化妆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更多 | 2019-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