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振东制管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张剑平
91320205136313073Y
170万元人民币
-
锡山区东亭镇庄桥村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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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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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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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3-10-30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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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6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苏0205执1124号之三
申请人
-
--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5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峰雄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振东厂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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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2
其他
(2018)苏0205执1124号
申请人
-
--
终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5民初5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峰雄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振东厂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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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3
合同纠纷
(2017)苏0205民初5498号
原告
原告:
无锡市振东制管厂
被告:
无锡峰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190936.8
一、无锡峰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无锡市振东制管厂支付货款190936.8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无锡市振东制管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0元,减半收取计2060元,保全申请费1475元,合计诉讼费3535元,由峰雄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振东厂预交,振东厂同意其预交的元由峰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向其直接给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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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4
合同纠纷
(2017)苏0492民初941号
被告
原告:
常州市明辉涂料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市振东制管厂
232460
被告无锡市振东制管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明辉涂料有限公司货款23246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5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无锡市振东制管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4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264元,由被告无锡市振东制管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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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5
合同纠纷
(2017)苏04民辖终352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7-08-14
6
合同纠纷
(2017)苏0492民初941号
被申请人
-
270000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振东制管厂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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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205民初5498号
原告
原告:
无锡市振东制管厂
被告:
无锡峰雄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17-1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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