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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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月23日,通过调取2022年5月18日卸油录像发现卸油过程中未连接使用一次油气回收管,一次油气回收系统未使用;2022年5月23日三次油气回收系统管路防火帽底部阀门未关闭;2022年5月25日对该公司经理梁庆言进行调查询问。上述行为,该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更多 | 罚款2.675万元 | 26750 |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泰山分局 | 2023-01-04 | -- | |
2 | 5月23日,通过调取2022年5月18日卸油录像发现卸油过程中未连接使用一次油气回收管,一次油气回收系统未使用;2022年5月23日三次油气回收系统管路防火帽底部阀门未关闭。上述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更多 | 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 | 26750 |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 | 2022-08-18 | 泰环罚决字〔2022〕ts-10号 | |
3 | 行政处罚 | 1.没收违法所得6781元;2.罚款95000元,罚没款合计:101781元,上缴国库。 | 95000 | 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6-23 | 泰山市监罚字〔2022〕0377号 | |
4 | 偷税 | 你单位通过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少缴2020年土地使用税20867.52元,少缴2021年1-6月土地使用税10433.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少缴税款0.51倍的罚款合计15963.65元。 ...更多 | 15964 |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 2021-11-02 | 泰安税稽罚〔2021〕11号 | |
5 | 一般 | -- | -- | 泰山区工商局 | 2015-01-30 | 泰山工商处字〔2015〕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