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7-31 | -- | |
2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4-23 | --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空 | -- | 电气设备、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零售,机械设备安装、维修(需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 ...更多 | -- | 2099-12-31 |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粤珠核变通内字﹝2021﹞第44040012100037254号 | 变更登记通知书粤珠核变通内字〔2021〕第44040012100037254号 | 电气设备、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零售,机械设备安装、维修(需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 ...更多 | 2021-08-18 | 2099-12-31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 |
3 | * | 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 | 设立登记 | 2016-03-16 | 2099-12-31 |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4 | ZH14070400289 | 变更登记通知书 zh14070400289 | 电气设备、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零售,机械设备安装、维修(需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 ...更多 | 2014-07-04 | 2099-12-31 |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 |
5 | 440400000105810 | -- | 电气设备、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零售,机械设备安装、维修(需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 ...更多 | -- | 2032-03-08 | 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粤04民终634号 | 被上诉人 | - | 1493333.33 | 一、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T某某、莱茵公司、M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万元及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333333.33元;
二、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T某某、莱茵公司、M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三、变更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T某某、莱茵公司、M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60000元;
四、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五、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82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91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14元,均由T某某、Z某某、珠海市莱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M某某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4-27 |
2 | 其他 | (2018)粤0402执802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更多 | 2019-03-29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115执2390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18)粤0115执23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2-06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115民初1621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榄核分公司 被告: 珠海市莱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2253694.3 | 一、被告珠海市莱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榄核分公司支付货款2253694.3元;
二、被告珠海市莱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榄核分公司计付逾期利息(以尚未付清的款项部分为基数,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3月21日起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81.2元,由被告珠海市莱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全额垫付,被告可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6-11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115民初1625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榄核分公司 被告: 珠海市莱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83160 | 一、被告珠海市莱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榄核分公司支付货款83160元;
二、被告珠海市莱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榄核分公司计付违约金(以尚未付清的款项部分为基数,适用年利率24%,从2015年11月16日起计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158元为上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0.7元,由被告珠海市莱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全额垫付,被告可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8-06-11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粤04民终626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W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3-2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珠海市莱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T某某、M某某、Y某某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14-09-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115民初1625号 | 被告 | 原告: 广州岭南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榄核分公司 被告: 珠海市莱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18-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