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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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沪税宝二十二)许变准字﹝2022﹞第(418)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2-02-28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第二十二税务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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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13执2460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16)沪0113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6-21 |
2 | 其他 | (2016)皖1802执315-4号 | 申请人 | - | 2101106 |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在武汉铁塔厂的到期债权1050553元。
二、武汉铁塔厂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1050553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4-1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皖1802执315-3号 | 申请人 | - | 2101106 |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在贵州电力线路器材厂的到期债权1050553元。
二、贵州电力线路器材厂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1050553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4-1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13民初64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孙树百 | 489100.42 | 一、被告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89,100.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所欠货款自2015年9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S某某对被告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S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五、对原告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64元、财产保全费3,107.34元,合计诉讼费7,771.3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3-03 |
5 | 其他 | (2016)皖1802执315-2号 | 申请人 | - | 2101106 |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在巢湖市鼎力铁塔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050553元。
二、巢湖市鼎力铁塔有限公司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1050553元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2-02 |
6 | 其他 | (2016)皖1802执315-1号 | 申请人 | - | 1050553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W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55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2-01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13民初64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孙树百 | -- | -- | 2016-01-12 |
8 | 其他 | (2015)宣民二初字第00640-1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汪建明 | 2700000 | 一、冻结被告安徽高德电力装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不足部分在差额范围内对被告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保全财产线索附后)。
二、查封T某某位于上海市**路*号*幢***室办公楼【权证字号:沪房地杨字(2012)第*****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5-09-07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2277号 | 其他 | - | -- | -- | 2015-04-14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0113民初64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孙树百 | 489100.42 | 一、被告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89,100.4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所欠货款自2015年9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S某某对被告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两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S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对原告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64元、财产保全费3,107.34元,合计诉讼费7,771.3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上诉状请求金额预缴上诉受理费,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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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13民初64号 | 原告 | 原告: 上海海美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S某某 | 宝山 | 2016-02-18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宣中民二初字第00109号 | 其他 | -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