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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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市监处罚〔2023〕180号;<br/> 案件名称: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br/> 被处罚对象名称: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br/>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金樟溪;<br/>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6月16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位于浙江龙游工业园区纬三路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厂房内发现4台叉车(制造编码:TC8W20079、TC81N20106,整机编号:110101585、120101336)正在使用,车身上为件厂内机动车牌,也未见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述4台叉车并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也未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目前在用叉车共有14辆,仅有1台叉车办理了使用登记并进行了定期检验。根据《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叉车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br/> 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准备将无法检验的叉车回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br/>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3-09-21;<br/>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br/> 行政处罚日期:2023-08-30 ...更多 |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30000 | 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3-08-30 | 龙市监处罚2023180号 | |
2 | 2022年1月18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位于浙江龙游工业园区纬三路的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水泵房和宿舍楼(5号,6号,7号,8号)7处消防安全指示标志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 ...更多 | 决定给予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 5000 | 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2022-02-17 | 龙消行罚决字〔2022〕第0009号 | |
3 | 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等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页共6页文号:龙卫职罚[2019]3号当事人: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地址:浙江龙游工业园区纬三路、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5517535511(1/1)法定代表人:金樟溪、男、汉族、住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金村263号、身份证号码:33072519*********,联系电话:1385*****30(胡静)2019年8月26日龙游县卫生健康局接到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函:市卫健委组织执法人员抽查了各县部分重点企业,于2019年8月22日检查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该公司员工丁贵芝2019年6月25日被浙江衢化医院诊断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公司未上报县卫生健康局。现场检查该公司未能提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相关资料。3、该公司现场提供了两份《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报告编号:DYZR15287-1、DYZR15287-2,报告日期:2015年10月20日;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2016之后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未能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4、该公司现场提供2018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报告书编号:龙游县肿瘤医院职检字第2018-94号,体检单位为:龙游县肿瘤医院。检查发现的周志洪等6人中,该公司现场提供了周志洪、张土良2人的2018年度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体检单位为:龙游县肿瘤医院。彭水春、徐昌佑2人的体格检查表,检查单位为:龙游县肿瘤医院。5、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6、在该公司24幢2楼油漆车间,发现打磨工周志洪(男)、赖春华(女)正在为油漆过的家具打磨,其中周志洪未佩戴防护口罩,赖春华佩戴普通纱布口罩;油漆工徐昌佑(男)佩戴普通纱布口罩,油漆工彭水春(男)佩戴防毒口罩。在该公司11幢2楼木工车间,发现木工罗德红(女)佩戴3M9001防尘口罩、张土良(男)佩戴普通纱布口罩。7、在油漆车间和木工车间,均未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或职业病危害告知卡。8、现场拍摄照片共9张。当日,本机关对你公司涉嫌未开展新入职员工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未开展防护用品发放、职业危害因素日常检测、职业健康培 ...更多 | -- | 县卫生健康局 | 2019-12-06 | 龙卫职罚告〔2019〕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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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825执1256号 | 被执行人 | - |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0825执1256号案件执行完毕 | 2023-08-22 |
2 | -- | (2022)浙0825民初2917号 | 其他 | 原告: 许某 被告: 浙江孝某家具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许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22-10-14 |
3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1)浙0825民初814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 | 420631.46 | 一、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支付D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165477.96元、医药费238238元、护理费16915.5元,合计420631.46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1-16 |
4 | 劳动争议 | (2021)浙08民终7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3-18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浙0825民初4705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 D某某 | 210000 | 准许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更多 | 2019-02-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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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上诉人 | -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9 | |
2 | -- | (2024)浙08民终337号 | 被上诉人 | -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9 | |
3 | -- | --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孝福家具有限公司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09 | |
4 | -- | (2024)浙08民终53号 | 被上诉人 | -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3 | |
5 | -- | (2024)浙08民终50号 | 被上诉人 | -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3 | |
6 | -- | (2024)浙08民终59号 | 被上诉人 | -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3 | |
7 | -- | (2024)浙08民终109号 | 被上诉人 | -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3 | |
8 | -- | (2024)浙08民终48号 | 被上诉人 | -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3 | |
9 | -- | (2024)浙08民终103号 | 被上诉人 | -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2 | |
10 | -- | (2024)浙08民终47号 | 被上诉人 | - |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2 |